关于那位朋友的有失大校风范一说我根据所查找的法规谈谈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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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由上我认为:
    大学,无论公立还是私立,都具有法人性质,其校园属于其场所。
    因此大学校园不属于公共场所。
    当然,对于大学里面的师生,他们属于大学的成员,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有公用的意义。
    只是一些浅见,如果您认为说的不对,大家可以再行共同探讨。




    说的很对,校园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共场所,根据楼主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依那位妇人之见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和校方官网要个说法都是行不通站不脚的,自己有错不去自我检讨以及反省,反倒倒打一耙硬是为了一己之私质疑“学校为什么允许大妈进入校园跳舞,停车费涨价”为借口为理由,实在是令人看到了最为自私最为丑陋以及无知的一面,在这点上希望那篇作者可以给予反省并且对贸大的影响(包括腾讯微博上的不法言论以及在本吧和本校里所造成的所有负面影响)而用书面形式在本吧诚意道歉,仅此而已!
    再有一点,希望那篇作者除了对本校的声誉负责之外也要对本校的在职工作人员(学生、保安以及其他人员)也要道歉!




    那明显是黑子
    一朝春去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乌云蔽月,人迹踪绝,说不出如斯寂寞。  终是谁使弦断,花落肩头,恍惚迷离。  莫问落花将何方,落也伤,留也凉。  静水流深,沧笙踏歌,三生阴晴圆缺,一朝悲欢离合。  苍茫大地一剑尽挽破,何处繁华笙歌落。  山河拱手,为君一笑。  寄君一曲,不问曲终人散。
      
       ?﹍﹍﹍﹍﹍﹍﹍﹍﹍﹍﹍﹍﹍﹍﹍﹍
         只要还有明天,今天就永远是起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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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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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让我挖坟啊,学校又不是公共场所,你不是本校的本就不该使用的好么。还纳税人拿钱建的学校,那纳税人的钱还建天安门广场了呢,您那儿按个架子打球去多好啊,还宽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