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鸣咨询:重磅丨跨国税收差异或缩小OECD新动作指向离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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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由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集团联合举办的“税收合作平台”,发布了一项新的草案,该草案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离岸资产间接转移的税务处理问题。
    平台目前正在征求以下具体问题的意见:
    是否能有效解决离岸资产间接转移的征税问题?
    是否清楚展示了离岸资产间接转移征税的原则?
    离岸资产间接转移的定义是否符合要求?
    关于来源和居民税的讨论是否进行全面公正的论证了?
    特定地区租金的概念是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是否适合“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al)的方法?
    这些国际交易税收里的复杂性是否充分反映?
    OECD官方表态,关于离岸资产间接转移(OITs)的税收处理问题一直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他们已经注意到,一些跨国公司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来达到最小化缴税的目的,而这一行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原则来处理,先前OECD/G20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也没能覆盖这一问题。
    本次协商草案正是针对此类问题,涉及的细节包括各国对这种交易的征税原则和征税依据,如何定义离岸资产间接转移,征税范围是否延伸不动产定义,是否引入新的特定地区租金概念等系列问题。
    我们都心照不宣的知道,离岸公司最重要的两大好处,资本转移和避税。然而如果这新的草案出台,将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我们来看两个例子,简单了解离岸公司如何做资产转移和避税的。
    中国联通的离岸资产转移案例
    离岸公司的资产转移多见于境外上市或投资的公司,即所谓“红筹结构”或“海外投资结构”。
    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母公司在塞舌尔注册子公司,则子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约束。
    典型的案例如中国联通,其母公司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升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公司--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
    高盛和双汇的离岸避税案例
    避税始终是大多数离岸公司追求的目的。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转让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SZ)的股权,获得丰厚收益,但并没有向河南省国税局纳税,避税4.2亿元。
    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I Limited(下称: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罗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晖同年2月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控股双汇发展公司。通过维尔京公司Shine B,高盛实现了在中国境外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到2009年底时,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
    根据双汇发展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估算,高盛收益可能达21亿元。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本运作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都已列入我国税务征管的重点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离岸公司采用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案例。
    高小鸣简单说
    近期各国和各组织关于BEPS的措施发布,表明未来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规则和差异来实现避税的可能越来越小,同时税收公平度也会加强,这对固有的离岸生态而言是个大冲击,如何在新政策下合规处理公司及个人资产,达到损失最小化,这是每个离岸相关人员现在必须考虑的问题。
    传统的离案生态已经收到全球税务透明的冲击,需要更复杂的境外财富架构筹划。早做打算,未雨绸缪,方是上策。